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消息,公布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《规定》自年4月30日起施行,其中强调: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早恋,不得教唆犯罪。不得肯定、赞许未成年人早恋《规定》第九条指出: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渲染暴力、血腥、恐怖,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,除健康、科学的性教育之外不得有涉性话题、画面,不得肯定、赞许未成年人早恋等。未满10岁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《规定》第十条指出,制作、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、真人秀节目、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。针对近年来童星、未成年人频繁亮相节目引发争议的问题,《规定》要求,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、炒作明星子女。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,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,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。广告方面,《规定》要求,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。与此同时,未成年人专门频率、频道、专区、链接、页面不得播出医疗、药品、保健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、酒类、美容广告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,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,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。每小时未成年人广电节目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消息,公布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《规定》自年4月30日起施行,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广告内容、时长等作出了明确规定,其中强调: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。《规定》第18条指出: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,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、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;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;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,不得插播、展示广告,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。此外,《规定》第22条还要求:广播电视播出机构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,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。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祖薇相关条款——源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