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科室: 根据天津市教委《关于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“代表作”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》(津教委职称3号),《关于调整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“代表作”评审办法的通知》(津教委职称2号),我院继续组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“代表作”评审工作。在原来双向盲评的基础上,加强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,恪守学术道德,坚守学术诚信,促进学术自律,加大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“代表作”的审查力度,确保“代表作”为申报人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论文,确保申报人提交“代表作”不出现抄袭、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。根据医科大学人事处的部署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对“代表作”的要求 申报人应以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、能够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作为“代表作”,提交同行专家进行评审。“代表作”应是公开发表(正式出版)并有“CN”、“ISSN”刊号的论文(不含增刊)。(发表截止时间为年5月) 1、正常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两篇; 2、破格申报、作为引进人才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三篇; 3、将论文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、单位及一切相关信息全部盖住后(包括目录、正文、页脚等一切能够反映作者的全部信息),再进行复印,并将刊物的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及本人论文内容全部复印,一式2份。 4、如论文为外文撰写,须提供-字中文摘要。如被SCI、EI收录,须提供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查新报告复印件。 5、中文论文须提供校图书馆出具的查重证明复印件。原则上重复率达到30%以上不能作为代表作。 二、“代表作”评审结果有效期的规定 “代表作”评审结果有效期为五年。超过有效期的《天津市评审高级职称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》不能提交评委会,原“代表作”仍可作为一般材料提交评委会。 三、重新评审“代表作”的说明 重新评审“代表作”的人员,需提供新的“代表作”进行评审。已送审过的论文不再重复评审。 四、“代表作”评审程序 1、医院规定的时间,将“代表作”送交人事科。 2、每位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分别装入2个档案带中(材料袋不能出现“医院”字样),使用A4纸打印论文题目、从事专业、申报职称及申报学科组(小三号,宋体)贴在材料袋上,铅笔写上作者姓名。 五、其他问题说明 1、科研成果不作为“代表作”进行评审。 2、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,立即取消申报资格。 3、依据医大人事处要求,本年度“代表作”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统一至图书馆进行查新、查重工作,费用由申报人承担。 六、时间安排和要求 各位申报人请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评审材料上报人事科。 联系联系人:张倩 编辑 人事科 赞赏 |